全国各地拖欠工程款现象十分严重,建设工程合同很复杂,很多的工程纠纷案件会遇到各种苦难,甚至可能会成为久拖不决难决的悬案。尽管在办理过程中,会绞尽脑汁、刻苦用心,但是缺乏实在操作性条款,所以法官判案时很难援以有针对性的法条。同时,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所以对于相似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可能会做出不同的结果,有的法院判无效,有的则是判有效。
经过反复的研讨和反复的完善、修改,很快正式出台了统一的法律法规。这使得工程款纠纷的处理以及一系列的疑难法律法规问题有了统一的尺度和标准。对于一些矛盾很突出的疑难问题也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对于推进和完善建设工程的立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程款纠纷八大疑难问题:
1、有些单位严重拖欠工程款,作为劳动最低成的农民工,他们的工资应该如何保护。
2、有些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一个项目可能会先后签订好几份合同也就是所谓的黑白合同,这种情况下应该以什么作为计价依据呢?
3、如果单位拖欠工程款,应该计取相应的利息,那么,应该如何计取利息呢?
4、对于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可以顺延工期,这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实行呢?
5、垫资是合法还是违法,对此应该如何处理?
6、如果发包人迟迟都不能确认工程的结算,应该用什么来作为有利的处理依据。
7、如何把握造价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判决依据吗?
8、当结算协议和审计报告发生矛盾时,应该以哪个作为标准呢?